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服务机构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或是纳入《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