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

2.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3.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股权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协议等。

4.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批组建深圳市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该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且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计划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支撑。

4.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计划在该平台已有技术服务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 

5.项目实施地点(研发、生产、服务等关键环节)须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