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前)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3.“纳米科技”、“量子调控与量子通信”、“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3个重点专项中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设课题,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
4.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12月底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书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主管机构推荐,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2.项目须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
3.同一申报材料不得多头重复推荐,同一推荐主体对同一项目只能推荐1项。
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和项目参加人员,对同一项目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与参与。
5.集成示范类项目要求高校、科研院所与龙头企业协同联合。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申报,对于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6.鼓励项目的示范推广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相结合。
7.项目所有参加单位需提供盖章的承诺函,以此作为申报书的附件。
8.需要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9.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10个,每个课题参加单位不超过5家(含主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