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范围:2015年发生的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单笔贷款额在300万元以下(300万元)、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资助标准:按照不高于每笔银行贷款实际发生担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万元。
  计算公式: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补贴额=单笔担保额小于300万元的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30%×笔数≤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