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所属领域、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非经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需经原申报部门同意安排配套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二)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四)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

(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六)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八)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九)项目在深圳实施且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与节能减排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万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