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2.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3.自有资金落实,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6.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