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要求

(一)入驻园区位于我市原特区外范围,园区符合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需获得所在辖区经贸部门的认可备案(符合条件的相关园区名单附后)。

(二)申请单位应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单位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

(四)申请单位需与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或业主)签订符合相关规定的场地租赁合同。

2.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平台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三)平台已建成并正常运营服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四)平台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申报单位自有资金,且2015年度新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3.备案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备案产品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属于当年备案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三)备案产品属于企业首次开发设计的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如备案其他版本则需就不同版本产品性能指标等差异进行对比说明)。

(四)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申请备案时产品尚未实现销售,且预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

4.资助条件

(一)产品此前已通过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的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价格、数量等有关情况;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需与备案产品名称一致)。

(二)产品涉及安全、医疗、教育、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