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文化创意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并按要求编列目录、填写规范表及进行装订,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列明本单位所获的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市级部门的资助情况。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三)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省、深圳市级科研开发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项目单位应在文化创意领域有较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和技术创新团队;

(三)研发机构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四)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研发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及场地工程建设等)不低于70%,且实际投资额已完成超过20%(实际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投入不得少于60%),新增投资不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的60%(新增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投入不得少于80%),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需与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投资等统筹考虑);研发机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研发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五)符合国家、省及深圳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已获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资助,但尚未获得我市相关部门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