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备案登记,并已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资助条件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已获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